#持續改革台鐵🚂
#重視工安及勞安才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立法機關應再修法讓加害人負起責任
#才能還給罹難者及家屬公道
日前台鐵事故造成49名民眾死亡,數百人受傷,主嫌李義祥被檢方依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等罪名起訴,但因過失致死罪責僅5年,無論是民眾、或是花蓮地檢署俞檢察長都覺得太輕。據報導,法務部也已提案希望透過修法提高刑責。
2019年我就提修法希望加重過失致死罪刑責📝,因為更早之前的八仙塵爆和台南維冠大樓的不幸事件,最終應負責被告僅能判五年,承審法官清楚在判決裡指出,問題在於法律規定的「刑度太輕」,應透過修法解決。
本次太魯閣號事故承辦的俞檢察長也認為刑度太輕,我認為立法機關責無旁貸 ,應儘速修法解決問題,讓「加害者」負起責任,才能還給罹難者及家屬公道🙏。因此我再次提案,希望透過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之刑度,未來讓過失情形嚴重、侵害法益重大的行為人,得到應有的制裁。
即便未來透過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刑責,但我認為,當務之急是持續改革台鐵、重視工安及勞安,才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我會持續監督,也希望您也一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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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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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定刑上限,釀成50條人命的台鐵太魯閣號事故肇事者只能判五年的話,實在太輕了。檢討此事件年限已高的工程車為何不淘汰?都應一併了解,至於鐵路附近進行施工有無報准?為什麼沒防護?車子滑落司機有無立即通報?滑落時間的調查也要確實以釐清責任歸屬還死者公道,公安事件讓50個家庭瞬間破碎,真是冤枉。願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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